硕士研究生招生
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关于考试作弊部分条款

2015-12-04  点击:

二十四、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: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“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“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
上一条: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) 下一条:云南省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风考纪教育公告